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编号 | 被征地村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万元/亩) |
1 | 木瓜村 | 水田 | 28.674 | 3.5 |
2 | 万里村 | 水田 | 9.171 | 3.5 |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
编号 | 地上附着物种类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1 | 青苗 | 0.24 |
三、被征地村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村 | 土地补偿安置费(万元) | 青苗补偿费(万元) | 合计(万元) |
木瓜村 | 100.359 | 6.8818 | 107.2408 |
万里村 | 32.0985 | 2.201 | 34.2995 |
本项目补偿费以现金形式,在工程施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到位,支付对象为木瓜村、万里村村委会,由村组按被征地面积、地类及地上附属物实际数量分配。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后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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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